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1908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14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作为一所培养高素质实用型医药卫生人才的高职高专院校,具有百年护理教育历史和30年职业教育历史。近年来,学校秉承“把学生培养成为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创造能力相统一的实用型医学人才”的理念,紧紧依托行业,走学校与医院联合办学之路,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突出人才培养的“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形成了校院结合进行专业开发与建设的机制,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培养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为推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8年,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单位,2011年3月顺利通过省市级验收,成为百所全国高职高专示范校之一。
学校下设护理、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检验技术、医疗技术和公共卫生及卫生事业管理等6个系,设有基础医学教学部、公共课教学部以及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学校拥有在校生6345人。现有国家级精品课9门、市级精品课13门、校级精品课12门,市级优秀教学团队4个,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3人,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
学校拥有一支阵容整齐、结构合理、学术精湛、适应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模式要求的“双师”型教师团队,有专任教师355人,其中正、副教授174人,来自医疗卫生各岗位第一线的专家和技术骨干占专业课教师的80%。
目前,学校拥有天津市人民医院、天和医院、海河医院、口腔医院、安定医院等5所附属医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62个,充分满足各专业学生教学见习、毕业实习和技能实训的需要。由医院选派专职的管理人员,实行紧密、连续、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为学生临床教学和顶岗实习提供了保证。同时在北京、上海、山东等省(市)建立了20余个临床教学实习实训基地。
学校通过创新“一三五”人才培养模式,每年为区域医药卫生行业输送覆盖医护药技职业岗位的高质量毕业生近2千余人,毕业生广泛受到用人单位欢迎,就业率连续多年在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中名列前茅。
学校与美国、日本、芬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定期互派师生进行学术访问和学习研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校设有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有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招生工作督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1年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在录取过程中,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普通类高职高专学费标准为5000~55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2011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